2007年7月5日 星期四

語文著作仲介團體運作實務國際研討會_參與心得報告

一、 前言

本次研討會於96年7月2日舉行,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邀請「重製權組織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簡稱IFRRO)」相關人員來台說明國際間對於語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實務運作經驗,以期國人對此類型組織有進一步瞭解,從中吸取國際經驗,藉以推展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組織的運作。

二、 何謂「重製權組織(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簡稱RRO)」與「重製權組織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簡稱IFRRO)」?

RRO的興起,主要源自於複印機等設備出現後,文件的複製變得容易且價格低廉;對於使用者違反著作權的重製行為,將造成著作權利人相當大的損失。然而著作權利人根本無法以一己之力取締侵權行為或與欲利用其作品的使用者一一授權簽約,因此才會有RRO這類組織的出現。

RRO即是一種著作權仲介組織,藉由國家立法或與著作權利人委託,訂定契約取得授權,並以集合管理方式管理著作權人的作品,同時代表著作權人進行授權談判、收取權利金、合理分配權利金、並進行重製、複印行為的監督與打擊侵權行為等為其主要工作項目 。

至於IFRRO則為一非營利性質的國際組織,1998年4月於哥本哈根成立,主要目的在於便利推展國際間版稅收集與授權的取得,各國的RRO組織透過加入IFRRO,簽訂雙邊協定(A型或B型),交換彼此國家著作權物的授權,同時也藉由各國的RRO組織將收集的版稅付給著作權利人。A型互惠協定包含雙方RRO組織的著作財產目錄交換使用與權利金的境外轉移;B型互惠協定亦A型互惠協定相似,其差異則在於並無實質上的權利金轉移動作,故對於初期成立且無經費的RRO組織,在加入IFRRO時會傾向簽訂B型互惠協定。

IFRRO除了為成員建立彼此間正式與非正式的溝通聯繫管道之外,並負有輔導與促進各國RRO組織的成立,此外,加強大眾對於著作權的認知與對於RRO組織的認識、發展著作權利人間合理的權利金分配模式、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等等都是IFRRO的重要工作項目。目前IFRRO的成員有兩種:即各國的RRO組織與某一類型的著作權利人協會;IFRRO成員遍佈全球,IFRRO組織下並成立不同區域的委員會,以協助各國RRO組織的成立,以亞太地區而言,日本、香港、印度、韓國、新加坡的RRO組織皆已加入IFRRO,而菲律賓與我國的「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亦有加入IFRRO的計劃。

三、 重製權組織的運作模式— 以澳洲Copyright Agency Limited(簡稱CAL)為例

RRO組織運作的前題在於先取得著作權利人的授權委託,才能據以執行後續對於使用者的授權、收取及分配權利金等工作,但因各國法律等背景的差異,其運作模式也略有不同。此次研討會,多以澳洲Copyright Agency Limited(簡稱CAL)為例來進行說明。

RRO組織的主要工作項目可分為:

1. Membership & Mandating
招募成員,包括著作權利人如著者、出版社、視覺藝術創作者、製圖者等或該產業之協會,透過非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著作權利人的委託授權(包含複印重製或數位重製的權利)、以建立權利作品清單。

2. Licensing
可分為成員的委託授權與對於使用者的複印授權。關於成員的委託授權,可分為:1.協議授權(Voluntary Licences)或稱為自願性授權; 2.非協議授權(Non-voluntary Licences) 或稱為法律授權。

「協議授權」乃基於著作權人自願性之授權行為,與RRO的關係建立於契約上;但因實際運作上,不太可能得到國內與國外所有著作權人之委託,故有些國家便以法律規範支援RRO組織,其行使之授權可包含未代表之著作權利人。「非協議授權」,則著作權利人與RRO之間的關係非基於雙方契約,而是透過立法或相關的賦稅制度,例如某些國家的法律即明文規定購置影印機等設備,即課徵稅金,轉由RRO組織分配給著作權利人。

至於對於使用者的授權,需考量相關的使用者有哪些單位(教育機構、政府機構、工商業機構、News Clipping Service、複印店等行業)? 授權範圍包括複印或數位化的重製? 授權方式是全面性的授權(Blanket License)亦或單次授權(Transactional License)? 授權可使用的比例為何(是一個作品的10%、一個chapter亦或1至2篇的article量)?如何計算費用(採基價乘以per page亦或人數;或是採用總額計價)等等。

3. Monitoring
在取得與使用者間對於計費的協議後,更重要的工作是定期或運用統計調查等方法,適時的監督複印量的變化,以作為於未來授權計費的參考。在進行監督複印量變化的工作時,也需一併考量精確度、工作負荷與成本三者間的平衡。

4. Revenue Distribution
權利金的分配也是RRO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扣除RRO運作上所需的行政管理費用後(通常有一定的比例,約為15%至25%,以CAL為例,行政費用為17%),RRO必需訂定公開、透明與合理的權利金分配機制、分配的頻率週期與分配的途徑,同時也要考量分配爭議的處理。通常有完整、明確的使用報告資訊時(包含使用的作品名稱、著者、出版項、複印頁數與份數等),RRO據此計算權利金的分配;若無明確的使用報告資訊時,則需透過抽樣與定期調查,再據樣本推估合理的分配數。

四、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的營運計劃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簡稱COLCIA)」於95年10月29日成立,可算是本國第一家有關語文著作權的RRO組織。目前已獲智財局審核通過收取影印機之影印使用報酬費率(參見附件),未來計畫包括:

1. 積極招募會員
2. 積極申請加入IFRRO等國際組織
3. 與其它國家的RRO組織簽訂互惠保護協定
4. 於全國舉辦授權使用說明會
5. 擬訂新的影印使用報酬費率
6. 架設COLCIA網站
7. 推廣著作權之宣導與教育等活動

五、 心得與感想

1. 此類RRO組織的興起,其立意是良好的,有助於加深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透過合理、公開透明的權利金分配機制,讓著作權利人得到合理的補償報酬,以促進「文化」與「創意」產業的循環不息。

2. 本國的COLCIA,目前仍有許多混沌未明之處,包括:會員數量是否具代表性、所代理的著作權作品是否夠多、權利金分配機制是否夠公開透明等,都足以影響使用者對COLCIA的觀感。

3. 從網路上取得COLCIA與智財局對於影印使用報酬費率的會議記錄中,得知智財局目前(95年)對於COLCIA針對圖書館將收取影印機的影印使用報酬費率仍持保留態度,但未來是否如此呢? 個人對此有些想法如下:

(1) 圖書館所提供的館際複印或是購置電子資料庫中進而產生的print-out,在「合理使用」的前題下,推想應不致有太大的影響(或可說未來應據以力爭排除於影印使用報酬費的計算中)。

(2) 但對圖書館會造成影響的將是:當這些影印重製行為發生於圖書館內部的教育訓練,或是數位課程教材等的製作運用上;個人覺得這些重製行應需取得授權,故是否應趁早考量可能的費用? (或提升至整個臺大來看此事,內部教育訓練上所需而產生的重製行為、以及系所老師設計課程中所可能用到的講義、單篇文獻等都將涉及到需要經過授權的重製行為。)

(3) 會有影響的可能還包括圖書館提供公眾使用的影印服務(類似copy shop?),據章忠信所寫的「影印店投幣影印機的著作權疑義」一文中說明:影印店有涉及營利行為,不論是代客影印(即直接重製),亦或提供影印機讓學生自行投幣影印(即間接重製),都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自然需取得著作權利人的授權。故圖書館本身需思考所提供的影印服務,影印費的收取額度應適度,不得藉此營利;但圖書館的影印服務若透過廠商承租外包時,是否有涉及營利,該由圖書館或廠商來支付這些費用,則有待法律專家的詮識了。

六、 建議

此類議題涉及法律層面,建議應由具有法律背景的顧問或同仁參與,不管是未來相關的研討會,亦或是COLCIA未來的營運走向。


參考書目:
1.「語文著作仲介團體運作實務國際研討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6年7月2日。

2.「著作權人報 」,創刊號(民96年?月)。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5年第5次會議紀錄」,民國95年6月27日,

4. 蔡雅雯,「複印重製權仲介團體之授權使用與權利金分配模式」,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39:4(2002),頁420-440。